清寒優秀學生助學金申請辦法
一、宗旨: 詳情請洽:(04)25246797
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豐原慈濟媽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闡揚媽祖聖德,大慈大悲、救苦救難之精神,聚集虔誠信眾之功德金,協助清寒優秀學生就學,提供經濟有困難學生必要之幫助,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,並盼學成後感恩回饋,特訂本辦法。
二、申請資格:
1、設籍於豐原區一年以上者為原則。
2、就讀國內公立高中(職)以上學校,具正式學籍之學生。(含高中(職)、專科、學士、碩士、博士。不含夜間部、進修部、學分班、空中大學等)。
3、國內公私立大學學士班學生,須在入學當年學測總級分45級分以上或指考均標以上者。四技二專生統測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者。
4、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,操行成績甲等(80分以上)。
5、學生及其父母(監護人)、配偶,家庭年收入為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。
6、領有公費者,不得申請。
7、其他特殊狀況,經本會審查,認定有獎助必要者,不受以上各款之限制。
三、助學金額:
1、向學校繳納之費用(如學雜費、實習費、書籍費、住宿費、平安保險費等),憑繳費收據申請,助學金額由本會核定。
2、經本會審查核定之必要生活費(最高二萬元)。
四、辦理時間:
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及10月1日至10月31日提出申請,逾期不受理。
五、申請流程:
1、由學生就父母(監護人)、配偶,或其他長輩,擇一擔任見證人。
2、準備有關文件:
(1)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(含學生本人、父母(監護人)、配偶,如戶籍不同者,需分別檢附)。
(2)學生證。
(3)大學學測、指考、統測成績證明;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。
(4)前一學期成績證明(新生附前一學程最後一學期成績證明)。
(5)繳費收據。
(6)國稅局核發之家庭年收入證明。
(7)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證明。
(8)學生自傳(含申請原由及未來展望)。
3、申請學生及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本會(設於慈濟宮內)辦理。
4、經本會審查通過者,通知學生及見證人至本會簽訂有關文件,並領取助學金款項。
六:
學生於完成學業後,工作順遂,事業有成時,望發揮飲水思源,知恩圖報之美德;得自願捐獻,使本辦法得以綿延不斷,發揚光大,繼續提攜後進學子,順利完成學業。
七、附則:
本辦法經本會討論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